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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匠刺死两人重伤一人案昨日在抚顺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4:57 时代商报

  新闻背景 2005年10月5日15时许,刘兴伟(男,50岁,汉族,197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在抚顺市新抚区东公园街凤翔路路边摆摊修理自行车时,23岁的女青年邹华驾驶奔驰轿车撞坏了刘兴伟正在准备修理的一辆自行车,随后邹华的父母前来解决此事。邹华的父亲邹某与刘兴伟发生争执,邹某当场打了刘兴伟数记耳光,然后邹某又操起刘兴伟的修车工具追打刘兴伟,刘兴伟离开现场。不久,刘兴伟又持刀返回,照邹某的腹部连刺数刀,将邹某刺倒,又照邹某的妻子腹部连刺两刀,随后又照邹华的胸部和腹部连刺4刀,将邹华和其母亲
当场刺死,将邹华的父亲刺成重伤后逃离现场。2005年10月7日,刘兴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时代商报抚顺2月8日电 (记者 李志坚)2月8日上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兴伟持刀杀人案。此案的公诉方——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兴伟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被告人刘兴伟的辩护律师却认为刘兴伟是在实施正当防卫。双方展开激烈争辩。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辩护律师

  被告人是在实施防卫

  “刘兴伟的行为存在重大的防卫因素。”作为被告人刘兴伟的辩护律师,辽宁永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国指出,当邹华驾车撞到刘兴伟修车摊上待修的自行车时,邹华不知道如何处理,就打电话叫来了其父邹某。邹某在了解情况后,抽打刘兴伟20余个耳光,在刘兴伟连连求饶的情况下,邹某仍不罢手,甚至还操起刘兴伟修车用的撬棍、罗纹钢和车把等铁器抛打刘兴伟,并且说“叫你认识我是谁”和“见一次打一次”、“你以后就别想在这干了”的恐吓语言。邹华对父亲邹某的行为不但不予制止,还与其父一同殴打刘兴伟,邹某和邹华的行为对刘兴伟来说应该构成故意伤害。当刘兴伟返回现场时,面对邹某父女持铁械继续追打,为了防止受到不法侵害,刘兴伟从工具箱内抽出一把用来修车的木把刀防卫。作案后刘兴伟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但是刘兴伟毕竟持刀酿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悲剧,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但分析案件事实和性质,不难得出,行为人刘兴伟故意杀害行为不足以抗衡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依法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

  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坐在被告席上的刘兴伟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没有提出过多的疑问,只是强调,他当时不是想故意杀人的。至于检察机关指控其行凶时所使尖刀的来源,刘兴伟坚持称是他从工具箱里面拿出来的修车用刀,在邹某父女一同追击下,他当时是被迫持刀反击的。

  公诉方

  刘兴伟没有防卫因素

  面对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被告人刘兴伟的行为存在重大的防卫因素的说法,公诉人当场给予反驳,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兴伟根本不存在防卫因素,其行为完全属于故意杀人,所以应该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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